通常情況下,勞動合同的期限屆滿后,用人單位會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但也有不續簽的情況下,那么勞動合同到期不再續簽訂勞動合同的是否有是否要給經濟補償?
01、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要提前通知嗎?
《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都沒有規定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單位不續簽的必須提前30日通知,那就要看當地的地方性勞動法規中是否有規定或勞動合同中是否有約定,沒有規定或約定的雙方都不需要提前通知對方,有規定或約定的按照規定或約定執行。
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繼續在該用人單位工作,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的,視為勞動合同的繼續履行。
02、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是否要補償?
根據法律規定,勞動合同到期后,用人單位在這4種情形下拒絕繼續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該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到期時,雙方均同意終止固定期限的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2、雙方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不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雙方簽訂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的,用人單位降低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的,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4、勞動合同到期后,單位沒有與勞動者續簽合同,但勞動者仍在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應從第二個月起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但要注意一年的訴訟時效。
實踐中,也有些法院的判決不支持二倍工資,但傾向性意見仍支持員工二倍工資的訴求。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在日常用工管理中,合同到期未續簽的現象比較普遍。沒有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續簽或終止的原因有很多,有可能是因為疏忽,有可能是因為企業以為期滿后可以隨時終止勞動合同,有可能是因為要等領導出差回來等。
但是無論基于什么原因,勞動合同到期時,如果沒有及時辦理續簽或終止手續,就容易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風險。一旦形成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再想解除勞動關系,就需承擔更多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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